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时代来临

成欣悦

成欣悦律师专注于劳资纠纷、知识产权法和外商直接投资领域业务。

2021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2年2月1日生效,届时《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废止。

一、《办法》的背景

长期以来,融资一向是中小企业的难题。其原因之一是,中小企业一般没有太多的不动产作为担保品,而只能提供动产(如机器、设备)和权利(如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之前,债权人接受这种担保品存在巨大风险,因为债权人可能很难预先充分调查,以确定这种动产和权利上是否有任何在先的担保权,以及多个担保权之间的先后顺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民法典》修改与新增了和动产和权利担保有关的条文,并将各种不同的具有担保功能的制度规则(如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纳入统一的登记制度。在这一制度下,所有动产和权利上的担保都被公示,从而债权人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降低。《办法》对如何登记动产和权利上的担保提供了详细的规则,从而将前述《民法典》中的相关新规在实践操作中落地。

二、统一登记的范围

根据《办法》第2条,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二)应收账款质押;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四)融资租赁;
(五)保理;
(六)所有权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

除应收账款质押外,以上所列的其他担保权利都是《办法》中新增的。此外,《办法》明确规定,一些担保权仍由原登记机关登记,这包括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例如,机动车抵押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专利权、商标权的质押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著作权的质押在国家版权局登记。

三、统一登记的内容

根据《办法》第9条,登记的内容包括:
(一)担保权人和担保人的基本信息;
(二)担保财产的描述;
(三)登记期限;
(四)主债权金额;
(五)担保范围;
(六)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担保财产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
(七)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的,应当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
(八)最高额担保应登记最高债权额。

值得强调的是,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关于禁止转让担保财产的内部约定也可以被登记。这一规定当然为担保权人(即债权人)提供了更有力的保护。然而,它也对担保财产的受让人(第三人)提出了更高的注意义务,这一规则要求第三人在受让动产时查看担保财产的登记情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3条第2款,如果禁止转让担保财产的约定已经登记,而购买担保财产的第三人未查阅登记,那么第三人就不能取得担保财产的所有权,除非该第三人构成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四、结语

《办法》统一了与动产和权利担保的公示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与“隐形担保”有关的风险。在统一的登记制度的帮助下,根据《民法典》的新规则,动产和权利上的担保权的优先权和顺序确定变得更加清晰。这反过来又可以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机会。

我们的团队密切关注与动产和权利担保有关的实务问题以及相关的司法判决,并可以回答您与此相关的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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