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六种遗嘱的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在六种遗嘱形式中,因自书遗嘱的便利性和隐秘性,成为较为普遍的选择。
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因为遗嘱的形式或者内容不规范而被法院认定遗嘱无效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案例简介
尹父和尹母为夫妻,婚后育有三子,尹母过世后,尹父写下落款为“此楼产权人尹某2009年12份”的《继承决定》,内容为“我决定将××室房屋一套,由我长子尹某一继承……”
尹父过世后,长子尹某一向法院提交了该《继承决定》。
审理结果
因自书遗嘱不需要他人见证或者其他方式佐证,且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为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上述法律对自书遗嘱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
在本案中,尹某一主张该《继承绝顶》是尹某的自书遗嘱,虽然该《继承决定》落款签署了尹父之名,但落款日期为“2009年12份”,不符合自书遗嘱注明年月日的法定形式要件,法院认定尹父所留的《继承决定》无效。
律师实务指南
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应当符合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能力。即,立遗嘱人应年满18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且不存在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存在影响思维一是的醉酒、昏迷、神经系统疾病等。
第二,遗嘱必须符合《民法典》对遗嘱的形式要件:1)需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2)落款处签名,并注明落款的时间,明确到年、月、日。
第三,立遗嘱人必须对遗嘱涉及的财产具有处分权。实务中,立遗嘱的夫妻一方在立遗嘱时处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的、立遗嘱人将公共租赁房作为遗产载入遗嘱进行分配的等,往往会因为财产的物权处分,而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因此,明确哪些财产是自己的财产非常重要。
第四,遗嘱对于遗产的分配,还应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如,根据《民法典》1141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否则可能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第五,遗嘱内容需指向明确,避免歧义。对子女的称呼,宜使用身份证上姓名并附身份证号码;在财产的处分权利上,避免使用“居住”、“处分”、“处置”等可能引发歧义的字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