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茜
足球运动员一直是大众印象中的高薪职业,殊不知光鲜背后,他们也会有和普通劳动者一样的烦恼。2020年5月,拥有67年历史的辽宁足球队被中国足协取消注册资格,正式宣告解散。可时至今日,辽足的球员们仍在为讨薪奔波。
这件事有几个关键点:由于辽足已经被解除足协会员资格,足协仲裁委员会不受理该纠纷;劳动仲裁也拒绝受理;起诉至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法院以“此纠纷应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的理由驳回起诉。管辖权的推诿让球员们的讨薪陷入了死循环。对此,我们提供了一些法律分析。
一、球员是受劳动法律保护的劳动者
该纠纷涉及中国足协、辽宁宏运俱乐部和球员三方主体。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足协是非营利性社团法人,负责对俱乐部和球员进行注册管理;俱乐部是在足协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球员是在足协或足协会员注册的运动员。实践中,球员以俱乐部名义踢球,接受俱乐部日常管理和安排;俱乐部为球员提供报酬。
据此,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件,应视为劳动关系。另外,根据国务院、人社部等相关部门的指示,俱乐部应加强其劳动合同管理、应与球员等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球员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我国现行足球运动员劳动纠纷解决机制
现行《体育法》和《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了足协仲裁委员会对足球运动相关纠纷的处理权限。然而实践中对此有一些争议,主要理由是:一、俱乐部和球员之间为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裁判;二、体育行业尽管有其特殊性,但在《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机构尚未落地的情况下,无论是法律角度还是实践角度,足球行业规范显然不足以排除劳动法律的管辖权。
三、足球行业纠纷解决的方向
当前辽足的局面归根结底是由“体育行业纠纷解决机制”和“司法管辖”的边界没有厘清所造成。因此,设立我国专门体育仲裁机构是解决目前困境的破局之手。但在体育仲裁机构和体育仲裁制度明确建立之前,我们认为不应当完全排除法院对相关纠纷的管辖。在运动员遭遇不公正裁决或者求告无门的时候,向法院起诉可以成为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武器。
2020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向国家体育总局和足协发送了司法建议,要求加快推进建立专门体育仲裁制度,同时各体育协会不得限制其会员单位或运动员就体育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对此,足协表示,会在下一届会员大会审议表决删除“不得将争议诉诸法院”的表述,而对于删除“一裁终局”的建议,则会进行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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