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上当了!

聂恺雯

聂恺雯律师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国际经济法学士学位,并获得英国杜伦大学国际贸易与商业法硕士学位。她于2018年通过中国司法考试。在加入达沃律师事务所之前,她曾在大型中资律所实习,并于德沃福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工作。

之前的文章中,我们介绍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并讨论了一个宣称普通产品具有预防新冠肺炎功能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另外两种不同类型的虚假广告,这也是广告主可能犯下的一些常见错误。

1.使用“绝对化”用语

根据《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1)常见的绝对化用语

《广告法》第九条仅列举了部分此类绝对化用语。其他一些常用的“绝对化”用语还有例如:最伟大、最爱、最便宜、最先进、最新技术、第一、世界级等。

举个例子,下图中,店家的招牌显示其卖的包子是当地的“第一包”,意指自己的包子是这一带最好的。这一点当然无法被客观证明,因此属于虚假信息。这一标语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监局”,是负责广告监管的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

 

2)绝对的时间限制

除了一些典型的“绝对化”用语外,还要特别注意有关时间限制的用语的使用。

在一起涉及腾讯某手机应用软件的案例中,该应用的广告显示会向新下载该应用的用户发放一定的现金奖励,且该等奖励可以“立即提现”。事实上,这些新用户获得了6元左右的奖励,但只有0.88元可以在下载应用当天提现,剩余的金额只能在6天后才能提现。这显然与广告中“立即”的描述不符。因此,当地市监局对腾讯的这则广告进行了处罚。

除了这样绝对的时间描述外,还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限时促销,一定要注明具体的促销时段。只注明“限时买一送一”将被视为涉嫌虚假促销。广告中应该写明具体的促销时段,例如,“1月1日至3日买一送一”。

2.正确的产品许可信息

根据《广告法》第11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去年,有一家保健品店被市监局处罚,原因是在该店售卖的一款保健品的产品说明中所示的许可证号已于2017年过期。包含过期许可证信息的广告也会被视为虚假广告。

此外,《广告法》还特别强调了专利权相关的信息。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下图为某产品的包装图,是一个正确示例:

 

在这幅图中,可以看到专利的类型(即实用新型)以及专利的编号(即以“ZL”开头的编号)都在包装上进行了注明。

结论

综上所述,广告主应当对广告中的“绝对化”用语、许可信息、专利信息等内容谨慎使用。当然,如果产品确实获得某奖项,且该奖项的名称中包含了一些绝对用语,只要你如实、完整地描述该奖项(包括奖项名称中可能提到的时间),这样的广告就不会被认为是虚假广告。

如您打算发布广告但不确定其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欢迎您随时联系达沃的律师们。达沃律师事务所随时准备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