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打击恶意商标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次修订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生效。这次修订引起了极大的关注。通过本次修订,针对在中国十分猖獗的商标恶意注册,加大了打击力度。为了配合商标法第四次修订的颁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该若干规定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由于商标囤积人在中国在先抢注,通常外国品牌方很难在中国顺利注册并使用其品牌商标。在顺利注册品牌商标之前,外国品牌方需要对被抢注的商标提起商标异议或无效程序。之前,虽然在一些商标无效的案件中,商标囤积者注册的商标最终会基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而被认定无效,因为大量的商标注册会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然而,在大多数的这些案件中,外国品牌所有人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其品牌已经在中国享有一定声誉,而这对于在中国鲜有业务的品牌来说无法证明。

在最新修订的商标法中,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同时,通过对其他商标法相关条款的修改,形成了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注册的新的法律框架:

  1. 对于在商标申请中的商标,中国商标局可以驳回该等商标的注册申请;
  2.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异议;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任何人都可以就该注册商标提出无效申请。

此外,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否则,商标代理人将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发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规定了可以认定申请人没有使用意图的各种情况,其中包括“大量申请注册商标,且缺乏正当理由的”

尽管目前尚无专门针对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有关的详细商标审查规则或在先案例,但新修订的商标法提供了对商标囤积者注册/申请的商标提起异议或无效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因此,可以合理地认为,今后外国品牌所有人在中国拿回其被商标囤积者注册的其品牌商标会更容易,而无需提供证明其品牌在中国享有声誉的证据。

尽管如此,品牌所有者仍应制定周密的商标策略,以便在恶意商标被无效后,在中国顺利注册自己的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