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息,勿忘更新!

汪静芸

汪静芸是达沃法律顾问, 协助客户处理公司法相关事务, 尤其是帮助欧洲公司在中国大陆及香港设立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并跟进后续程序与协调工作。


避免错过送达给企业的法律文件。善用公示信息,保障企业权利。

地址信息公示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常会将通知、法律文件或诉讼文书寄送至企业的住所(注册地址)。然而,许多中小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址与住所不一致或使用不能接收信函的虚拟地址注册,从而产生问题。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企业的登记联络员、备用送达地址及电子邮箱地址来确保对外联系的稳定性。法律文件送达地址可以不同于企业注册地址。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条例》特别规定,应当对外国投资者的“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下称“接受人”)进行备案。被授权的接受人可以是外国(地区)投资者设立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拟设立的公司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接受人不是个人的,需要同时提供一名自然人作为联系人。

另外,上海、北京、山东和重庆等多地相继要求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会对企业承诺信息进行公示以方便诉讼文书的送达。

公示地址信息不准确的后果

若行政机关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则有权将企业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前,企业将面临无法变更登记备案的情形(即无法变更注册资本、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

企业未在线填报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将被视为以默示方式确认其注册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即便改该地址无法接收文件。企业填报的电子邮箱信息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

一旦企业涉诉,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企业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以邮寄方式发送诉讼文书。未能邮寄投递的,文书被退回法院之日将作为送达日期。也就是说,有可能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寄送的诉讼文书已经被视为送达。由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鉴定、申请证人作证、申请证据保全、提出反诉等均存在法定时限时,且该等时限均从相关应诉法律文书首次送达之日起计。企业的诉讼权利可能因延误或无法收到诉讼文书受到极大的影响。许多情况下,企业可能因此缺席庭审,而人民法院亦可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判决。

结语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准确地登记住所、联络员、备用送达地址、电子邮箱地址、诉讼文件送达地址和法律文件接受地址等信息。如有变化,须及时更新。对于住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企业来说,更应当慎重选择可靠的联络人或接受人。

上海达沃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经验,如需定制解决方案,欢迎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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