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截图能否作为庭上证据?可以!

中国已经正式改变了有关的证据规则。现在在法庭上对案件举证时,微信截图已经能被认定为有效证据了。考虑到微信已经多方面融入人们日常生活的既有事实,这个改变具有重大的影响。
2020年5月1日,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正式生效,《规定》全文于2019年1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修订后的《规定》中包含的100条条款,标志着中国法律体系在将一套正式和非正式规则与解释编纂成法典方面迈出了一大步。本文将简要讨论大家最感兴趣的主要领域之一: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法典化

虽然中国的民事诉讼规则早已接受了几种不同类型的电子证据的引入,但对于实践中如何对待电子证据却从未有过明确的指导意见,而《规定》便代表着对电子证据实践的一种重要形式化。

根据《规定》的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可见,这其中包含了广泛类型的电子证据,例如微信聊天记录,前提是它们是以如下所述的形式存在且被认为是真实的。

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九十三条规定,法院应当结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因素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判断:

  •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可靠;
  •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正常运行;
  •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 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提取,且保存/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 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此外,法院可以自行决定使用其他方法确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例如,第九十四条允许法院推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除非“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尤其当该电子数据的内容是经公证机关公证的。

那么总结来看,在中国使用电子证据进行诉讼时应当注意什么呢?您需要能够向法院证明,您所提供的证据是以透明的、技术上适当的方式收集的。同时,通过聘请公证人对证据本身以及可能涉及的收集过程中的证据形成过程或保管链进行公证,以获得第二层的“真实性”也是一种明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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