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个税汇算清缴即将来临

新个税改革自2019年实施已有2年,相信每个人都经历了今年初单位人事或财务部门督促你尽快完成个人申报及汇算清缴的独特体验。因此,对“综合所得”机制,以及即将到来的第二次年终汇算清缴,想必每个人都有了更鲜明的认知和了解。(如果还有些不了解的地方,欢迎随时联系我们进行相关咨询。)

尽管如此,我们仍希望在临近2020年终之际,就以下几个重要点进行特别提示,希望可以帮助各位合理规划个税:

1. 你属于居民纳税人吗?部分所得可以免税吗?

对于外籍纳税人,我们着重提醒注意这些时间:累计居住满90天;累计居住满183天;以及连续满6年。此外,还需注意所得是由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

受疫情影响,2020年纳税年度内,在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个人很可能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此类人群,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但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由境内主体负担的部分,免缴中国个税。

另外,尤其提醒各位境内无住所的外籍友人注意“6年”政策:即使某一年度内居住累计满183天,但连续不满6年的,来源于境外且由境外支付的所得,免缴个税;如果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连续6年”则重新起算。因此,如果2020年即将成为你连续的第6年,请尽快考虑是否需要离境。

2. 年终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即一次性支付的“年终奖”)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纳入“综合所得”机制下计算纳税。但是,目前仍属于3年过渡期,在2021年12月31日前,年终奖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单独计税,是将年终奖平摊到12个月后,以平均数对照月度税率表计算的方式。

选择单独计税,还是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是每个人的选择权。但单独还是综合,哪种更“省税”,则需要结合各人情况具体衡量。

以下是一个单独计税方式下,最简单的临界点金额例子,供大家参考。

例:若全年一次性奖金 = 36,000元,单独计税:个税=36,000 / 12 * 3% (3000元的月度税率) = 1,080元;若全年一次性奖金 = 36,001元,单独计税:个税=36,000 / 12 * 10% (3000.08元的月度税率) -210 (10%的速算扣除数)= 3,390.1元

结合本例,或许各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在36,000元内的年终奖协助劳动者选择单独计税,超出部分并入劳动者的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3. 专项附加扣除

外籍个人的专项附加扣除,同样处于三年过渡期——在2021年12月31日前,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贴、补贴,符合居民条件的外籍个人可以选择适用综合所得机制下的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政策。

哪种选择会更加优惠?这一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如果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后,对年度综合所得所适用的税率造成决定性影响,减少的税负超过直接免税的金额,也是有可能的。

此外, 还需要重点注意的是,尽管当前仍处于三年过渡期内,过渡期政策也将马上退出舞台。如想进一步合理规划个人税收负担,还是需要结合新个税体系做更丰富、更复杂的税收筹划——例如,经营所得的纳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纳税等。

税法在中国是一个高度复杂且个性化的法律领域,我们希望上述个税提醒能帮助各位对第二次汇算清缴提前做好更充分的准备。达沃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以专业高效的服务为客户解决税务合规方案,欢迎垂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