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上)

汪静芸

汪静芸是达沃法律顾问, 协助客户处理公司法相关事务, 尤其是帮助欧洲公司在中国大陆及香港设立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并跟进后续程序与协调工作。

简化、标准且统一的登记制度即将到来

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2年3月1日正式生效。《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
《条例》将取代并统一之前针对不同形式市场主体的各类登记管理规定,有以下亮点:

1/无照经营的处罚
先前各项规定中,对无照经营的处罚缺乏具体法律依据。无照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并仍在继续)。尤其是一些外国企业派驻“采购小组”在中国活动,却因为实际的买卖交易以境外公司名义直接进行而不在中国登记主体。而今《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市场主体登记应当视为一种对经营实体存在的行政确认,而颁发营业执照构成对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根据《条例》第43条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或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2/登记与备案事项
市场主体需要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此外,不同组织形态的市场主体还应当分别登记其他相关事项,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其承担责任方式等。

市场主体需要备案事项包括:市场主体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认缴出资数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等。

市场主体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对于逾期未办理变更且拒不改正的,可处1-10万元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期限不是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而是备案事项。由此可见,《条例》施行后,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属于无证照经营。

3/电子营业执照
为优化营商环境,政府正大力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公章的使用。此前电子公章的合法有效性已被《电子签名法》确认。此次《条例》亦确定了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以及电子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违反前述亮照规定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实名登记
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近年来,实名登记制度在实践中已被广泛应用。《条例》为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的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对于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各地登记机关的要求并不统一。申请人可能被要求提供身份证件原件或进行线上或线下的身份核实。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当场登记,或在6个工作日内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5/跨区迁址
一直以来,企业在同一城市跨行政区变更注册地址都非常难以操作,可能会遇到迁出地行政部门的层层阻碍。

这样的情况将被改善。《条例》明确了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时,应当在迁入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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