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中国的经济正在加速增长,但与Covid-19相关的经济不确定性仍然给部分企业带去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我们也会不时收到此类企业关于破产、清算和停业的相关咨询。本文就部分常见破产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总结,供您参考。
问:如果我的企业经济状况不佳,我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吗?
答:如果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可以作为债务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问:如果我的合同相对方经济状况不佳,我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就相对方提交破产申请吗?
答:如果相对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您可作为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通常需提交以下材料来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法院就您与相对方/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作出的生效判决,及
2.法院就该判决作出的因未能查实该债务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的法院裁定书。
问:我应该向哪个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答:原则上,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上海,如果债务人注册登记在闵行区、徐汇区、黄浦区或杨浦区,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出相应的破产申请。如果公司注册在其他区,则应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提出相应破产申请。
问: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是谁?
答:管理人通常是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由法院指定并在破产案件中履行以下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问:我作为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或指定管理人吗?
答:不可以。管理人需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一般会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在上海,则由上海市高院立案庭通过将每件申报案件与候选管理人进行电脑随机抽签配对的方式确定管理人。
问:如果在案件中有数个债权人,我能否优先受偿?
答: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定义见下文)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其他无优先受偿权的普通债权。
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优先受偿顺序内的债务的,应按照比例分配。
问:什么是“共益债务”?
答: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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